上海尤木工坊建筑装潢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尤木工坊建筑装潢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6民初7996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烁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枫公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源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申请人:上海尤木工坊建筑装潢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烁远实业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尤木工坊建筑装潢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7月1日作出(2019)沪0116民初799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尤木工坊建筑装潢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81,24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烁远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烁远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尤木工坊建筑装潢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烁远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