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纵横钢结构有限公司

嘉兴市纵横钢结构有限公司、某某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盐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上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民辖终17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320国道南侧嘉兴***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五楼501至5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5905523308。 法定代表人:***,经理兼执行董事。 上诉人(一审被告):***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盐分公司。住所地:海盐县于城镇小桥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MA2CW7RM7L。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嘉兴市纵横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黄姑镇周圩集镇新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780473203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盐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嘉兴市纵横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2022)浙0424民初26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盐分公司与被上诉人于2019年10月18日签订的《钢结构施工分包合同》中就解决合同纠纷办法约定:“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本实事求实的精神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各自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裁决。”因此,被上诉人应向其所在地平湖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平湖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依法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工程为浙江桐朕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000吨化工塔内件、填料、塔板设备项目工程,工程所在地在海盐县于城镇。因此,本案依法应由海盐县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盐分公司与被上诉人签订的《钢结构施工分包合同》中约定解决合同纠纷办法为“协商不成,可向各自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裁决”。该管辖约定违反了民事诉讼法有关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无效。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季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