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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远征安防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702执216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住所地金华市解放东路**,组织机构代码:84728238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远征安防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西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5593134-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远征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68996627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浩力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经济开发区桂花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66057684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4年11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执行人***,女,1979年2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被执行人远征安防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远征工贸有限公司、浙江浩力门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2016)浙0702民初42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7年04月24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为46900623.93元、诉讼费27645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公安户籍、支付宝、工商等进行执行查控,无存款车辆登记信息。查封被执行人远征安防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金华市婺城区××东××村房地产,国土回函不宜单独处置。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以示惩戒。相应执行情况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浙0702执216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长 *** 执 行 员 *** 执 行 员 ***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