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浩力门业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浙江浩力门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784执3010号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住所地:永康市城东路525-543号,组织机构代码:75707988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浩力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经济开发区桂花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66057684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0年9月29日出生,住永康市。
被执行人:*美圆,女,1973年3月31日出生,住永康市。
被执行人:浙江宝鑫薄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经济开发区百花山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73113760。
法定代表人:方华荣。
被执行人:**先,男,1976年10月6日出生,住永康市。
被执行人:应美云,女,1977年12月6日出生,住永康市。
被执行人:浙江塞特尔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经济开发区百花山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60175663。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浩力门业有限公司、***、胡美圆、浙江宝鑫薄板有限公司、**先、应美云、浙江塞特尔机电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款20018328元,现申请人平安银???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浙0784执301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