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421执15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嘉顺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县惠民街道世纪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6651554538。
委托代理人:周燕燕,浙江永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兆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县魏塘街道地字圩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MA29H35L3G。
申请执行人浙江嘉顺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兆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421民特40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行政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3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向被执行人**中兆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和传票,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申报财产为无。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中兆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中兆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另案执行材料反映,原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房产及其他财产,在2015年另案执行过程中被本院拍卖处置,拍卖款项尚不足以支付抵押贷款。
因被执行人**中兆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未积极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中兆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调查笔录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截至2020年10月27日,被执行人分文未付。尚因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3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综上,被执行人**中兆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无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421执158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锡锋
审判员 陈 超
审判员 黄炎松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倪引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