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1民初10134号之一
原告:常熟市丽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碧溪街道碧溪中路338号3幢10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蓉,江苏海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嘉顺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惠民街道世纪大道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常熟市丽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嘉顺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原告常熟市丽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丽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82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人民币2102元,由原告常熟市丽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