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2民辖终7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申康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海林,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嘉顺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上海申康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8民初50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海申康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对法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上诉人营业执照的规定,上诉人住所地为浙江省象山县丹城镇育才路XXX号,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系争工程项目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本案应由原审法院管辖,原审法院据此受理本案并无不当。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本院应予维持。根据上诉人递交的营业执照显示,上海申康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为上海市宝山区共和新路XXX号XXX楼E室,上诉人称其住所地为浙江省象山县丹城镇育才路XXX号,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琪
审判员*伟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陆玮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