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环环通塑业有限公司

嘉兴市环环通塑业有限公司与嘉兴海欣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嘉盐执民字第2099号
申请执行人嘉兴市环环通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
被执行人嘉兴海欣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
本院在执行嘉兴市环环通塑业有限公司与嘉兴海欣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嘉兴海欣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倒闭,其资产已被本院处置,本案分配到5043元。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65656元,执行到位金额为5043元。现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因此,权利人嘉兴市环环通塑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4)嘉盐执民字第2099号案终结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全林
审判员  金鸿祥
审判员  许云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汤奕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