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环环通塑业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9-24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嘉善执民字第759-2号
申请执行人:嘉兴市环环通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天凝镇天阳南路21号。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嘉兴市环环通塑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调查查明: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另案首家查封,本院系轮候查封;除诉讼保全银行帐户存款外,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付款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嘉善执民字第759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闽军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鲁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