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环环通塑业有限公司、某某执行执行裁定书
(2016)浙0421执2506号 申请执行人嘉兴市环环通塑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嘉善西商初字第0052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冻结***(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37的存款人民币36297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AUT())O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