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环环通塑业有限公司

嘉兴市环环通塑业有限公司、浙江兴汇建设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与浙江兴汇建设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浙江兴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嘉善姚商初字第79号 原告:嘉兴市环环通塑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思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兴汇建设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 负责人:***。 被告:浙江兴汇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环环通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兴汇建设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浙江兴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市环环通塑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兴汇建设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浙江兴汇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市环环通塑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兴汇建设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浙江兴汇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756元,减半收取378元,由原告嘉兴市环环通塑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