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同图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同图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省第十五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9民初5507号
原告:上海同图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1759号701室。
法定代表人:尹纯。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晓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第十五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金鱼岭路324号。
法定代表人:李云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波,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珅勇,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苏州盛泽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新城区陈家桥北侧。
法定代表人:谢金雄。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浩,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原告上海同图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第十五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苏州盛泽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同图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书面通知,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陆菊文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