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同图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鹏顶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同图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20民初21434号
原告:上海鹏顶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郝诗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庆梅,上海同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保国,上海同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同图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韩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将,男。
原告上海鹏顶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同图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鹏顶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另,原告尚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鹏顶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费正权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翼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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