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沪0115执8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同图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韩敏。
被执行人上海歌城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芳春路XXX号XXX幢XXX层。
法定代表人顾建国。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同图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歌城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上海同图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文健
审判员 车 骐
审判员 黄 亮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诸劭劭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