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同图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同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上海天脉会展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2005)闸民二(商)初字第28号

原告上海同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登峰楼111室,经营地上海市中山北路2020号16楼C座。

法定代表人韩鸿,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晓璐,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天脉会展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东门村四组,经营地上海市天目中路585号9楼L座。

法定代表人陆旭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上海同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天脉会展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12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梅连芳独任审判,于200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晓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4年6月16日,原、被告签订2004年上海新居设计装潢大型主题咨询会参展合同2份,约定原告参加由被告于2004年6月至12月举办的7场装潢咨询会,每场参展价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6,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给付被告3,000元作为展会的履约定金,并根据被告提供的展会场地制作了参展所需的展牌,做好了参展的一切准备工作。同年6月25日,被告在合同约定的展会召开前一天通知原告展会无法如期举行,表示下半年的展会将按时举行,届时在参展价格上给予原告优惠,但被告届时又未履约,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原告定金3,000元,并赔偿3,000元,但被告仅于同年9月10日退还原告3,000元,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3,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为此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原、被告于2004年6月16日签订的2004年上海新居设计装潢大型主题咨询会参展合同2份;2、原告于2004年6月16日给付被告3,000元定金的凭证一份;3、被告于2004年9月10日退还原告3,000元的凭证一份。

被告经本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后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4年6月16日,原、被告签订2004年上海新居设计装潢大型主题咨询会参展合同2份,约定原告参加由被告于2004年6月至12月举办的7场装潢咨询会,展会地点为福州路655号黄埔区图书馆2楼、3楼,展位号为A5、6、7、11、12、13,展位面积为36,其中一份合同约定的展会时间为2004年6月26-27日,另一份合同约定的参展时间为2004年7月24-25日、8月21-22日、9月25-26日、10月23-24日、11月27-28日、12月18-19日共6场,单价为16,000元;约定原告于合同生效起3个工作日内交付定金3,000元作为6场展会的履约定金,以落实展位位置,若逾期,原定展位则由被告另行处置;展位费的余额应不迟于每场展会布展前3日内给付,逾期需支付每天3‰的滞纳金;原告如要撤展,须在合同签订日起3日内以传真方式通知被告,如逾期通知,被告所收定金不予退还;实际展会时间由被告实际安排为准;由于突发事件、重大事件等不可抗拒因素,被告有权视情况调整展会时间,原告应予配合。2004年6月16日,原告给付被告3,000元,被告出具收据一张交原告,该收据的收款事由写明为:2004年6/26-27、7/24-25、8/21-22、9/25-26、10/23-24、11/27-28、12/18-19展会定金。嗣后,被告未按约举办展会,2004年9月10日,被告退还原告3,000元。原告遂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参展合同系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原告按约给付被告展会定金,被告收取定金后未按约举办展会,理应双倍返还定金,被告仅退还定金有所不当,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天脉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定金人民币3,0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元(原告上海同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上海天脉会展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上海天脉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梅连芳
  书  记  员 林华静
    二OO五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