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4民初45号
原告:上海骏丰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曲桂仕,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梦婕、***。
被告:上海谷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仕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同图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骏丰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谷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同图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2017年7月7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骏丰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李佳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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