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5)漯民终字第7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北方通讯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43年12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舞阳县,系***父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43年7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舞阳县,系***母亲。
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文学,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北方通讯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通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舞阳县人民法院(2014)舞民初字第10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郑州通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依法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1日上午,***、***之子***被郑州通讯公司所雇佣,双方约定:郑州通讯公司每天给付***工资100元,午餐由郑州通讯公司负责。6月12日下午6点左右,***正在从事雇佣活动时,突然从架设在电线上的梯子上摔下,造成其受伤,即时被送往漯河市中心医院进行抢救治疗。经诊断为:***颈6椎体脱位并颈脊髓离断、头皮挫裂伤。在该医院住院治疗的时间自2014年6月12日至2014年8月17日,花去医疗费为63280.77元;后转回舞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时间为2014年8月17日至2014年8月24日,花去医药费为2108.03元。后因经济原因,***在本村卫生室治疗,花去医药费为7492.14元。2014年10月17日,***提起诉讼,请求判决:郑州通讯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合计暂定20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郑州通讯公司承担。在审理过程中,***因病于2014年11月27日去世。因***未婚无子女,其父亲***、母亲***作为***的继承人,请求变更诉讼主体参加诉讼,同时变更诉讼请求,要求郑州通讯公司赔偿:医疗费72913.94元、误工费11189元、护理费1118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10元、营养费1800元、死亡赔偿金169506.8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6883.19元、***16883.19元、丧葬费18979元、办理丧葬事宜的费用5000元、交通费1000元,以上合计为321354.12元。***受伤住院治疗期间,郑州通讯公司已支付给***家属生活费3900元,医药费59400元,丧葬费15000元。另外支付医院骨科请专家费3000元,给付***护理费3700元。2014年河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8475.34元/年。农、林、牧、渔业为24457元/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627.73元/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7958元。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郑州北方通讯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于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各项赔偿款共计260000元(现已履行完毕),(2014)舞民初字第1069号民事判决不再执行。
二、各方不再因本案有其他争执。
三、一审诉讼费5694元由***、***负担,二审诉讼费5668元减半收取2834元,由郑州北方通讯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