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6民初18599号
原告:天津城投滨海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街道滨尚花园配建2-10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滨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滨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泰达海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开发区盛达街9号泰达金融广场1101-2室。
法定代表人:王**,执行董事。
第三人:天津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B座306-5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天津城投滨海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泰达海洋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天津城投滨海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津城投滨海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仝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