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泰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公共产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319民初2798号
原告:天津市泰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港城大道联海货场99号泰盛商砼院内。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滨海新区公共产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482号创智大厦204(TG第22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天津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B座306-5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原告天津市泰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盛公司)与被告天津滨海新区公共产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共产业公司)、第三人天津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建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天津市泰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滨海新区公共产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审判员 郭岱昕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