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泰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公共产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319民初2798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泰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港城大道联海货场99号泰盛商砼院内。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滨海新区公共产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482号创智大厦204(TG第22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天津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B座306-5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原告天津市泰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滨海新区公共产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立案。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天津市泰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泰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泰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市泰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岱昕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