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城投滨海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天津生态城泰达海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3民终77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城投滨海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街道滨尚花园配建2-107号。
法定代表人:高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大学,天津滨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生态城泰达海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新生态城渤海检测监视基地3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盛达街9号12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天津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B座306-5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天津城投滨海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生态城泰达海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天津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2)津0319民初146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城投滨海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天津城投滨海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2)津0319民初1467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天津城投滨海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2255元,由天津城投滨海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天津城投滨海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杜 娟
审 判 员 姜 楠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符 笛
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