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302执104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
被执行人:天津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天津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黑0302民初194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为被执行人天津五建建筑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30日前给付***工程款本金及利息共计66521元,案件受理费732元,由天津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现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规定时间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与线下查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工商、车辆等财产信息,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一处房屋,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6725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909元。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刘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