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3执复190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B座306-5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利害关系人:天津港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宁夏道61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复议申请人***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滨海新区法院)(2022)津0116执异68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于2022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复议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的复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审查期间,***自愿撤回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复议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晓彤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