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执240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2年8月13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执行人:天津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201167004035727,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B座306-5房间。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天津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作出的(2022)津0116民特395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牌照号津NK××**、津NF××**、津D1××**、津RP××**、津NW××**、津RJ××**车辆,查封期限至2024年11月10日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滨海新区塘沽新北路西侧土地一宗(不动产权证号:××),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安阳里17-1-504号房产(不动产权证号:津(2017)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不动产权第1012395号),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安阳里16-1-402/2-305房产(不动产权证号:津(2017)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不动产权第1013198号),查封期限至2025年11月23日。申请执行人申请续封的,应根据财产的种类,每次于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否则由此导致财产被解除强制措施的法律后果自行承担。三、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天津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清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天津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未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