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民初18469号
原告:天津城投滨海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烟台道15号。
法定代表人:高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水线路2号增1号***金融区服务中心101-97(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天津泰达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3699号双创大厦31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泰达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律师。
第三人:天津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B座306-5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天津城投滨海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天津泰达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天津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合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城投滨海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天津城投滨海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姬 凯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