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2民初7515号
原告:天津城投滨海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街道滨尚花园配建2-1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49138503N。
法定代表人:高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昫頠,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绿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工业园区建设路6号A区1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553440719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星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有,天津星泽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天津洪河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671474338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星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有,天津星泽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第三人:天津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B座306-5号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004035727。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天津城投滨海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绿洲投资有限公司、天津洪河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城投滨海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470元,由原告天津城投滨海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