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清江路桥建筑有限公司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2825执64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8年8月15日,户籍地湖北省秭归县,住秭归县,公民身份号码:42052719********。 被执行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珠山镇民族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28250114829650。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湖北省清江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沿江大道特168-6号(宜昌市万达广场B座1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182916430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湖北省清江路桥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21)鄂2825民初1581号民事判决书、(2022)鄂28民终345号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元及利息共计678278.4元和案件受理10016元,并承担执行费9183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北省清江路桥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不动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执行到位33615.49元,被执行人湖北省清江路桥建筑有限公司名下有余额的账户均为农民工工资专户,无法采取冻结、划拨措施,其名下车辆均被本院委托查封,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属政府职能部门,其名下银行账户内均为工资、工程专款,不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本案暂时不宜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约定期限届满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尹朦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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