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民辖188号
原告:湖北省清江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沿江大道特168-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国安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莲花池南里1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宁安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文化路3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湖北省清江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安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安铁路有限责任公司铁路修建合同纠纷一案,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案号为(2022)沪71民初1号。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戴 曙
审 判 员 **一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之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