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523执20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
被执行人:湖北省清江路桥建筑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宜昌市沿江大道特168-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182916430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曹**明,男,197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
被执行人:***,男,197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省清江路桥建筑有限公司、曹**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4日作出的(2022)湘0523民初5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湖北省清江路桥建筑有限公司、曹**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北省清江路桥建筑有限公司、曹**明已经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0523民初50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本次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罗 维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