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523执115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
被执行人:湖北省清江路桥建筑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宜昌市沿江大道特16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182916430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曹**明(曾用名曹**民),男,197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
被执行人:***,男,197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曹**明、***、湖北省清江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21)湘0523民初35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23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曹**明、***、湖北省清江路桥建筑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523民初351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以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