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清江路桥建筑有限公司

肖某与湖北省清江某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6民初9149号 原告:肖某,男,195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江津区凯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省某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肖某与被告湖北省某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26日立案。原告肖某于202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