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181民初1342号
原告:**,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被告:宁夏晨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宁夏晨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原告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罗 刚
二Ο二Ο年六月二日
(法官 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