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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宁夏晨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181民初1342号 原告:**,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被告:宁夏晨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宁夏晨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原告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罗       刚 二Ο二Ο年六月二日 (法官     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