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安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河南省江源置业有限公司、郑州安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豫01民终81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江源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温晓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祥杰,河南公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安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冬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芸,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省江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源置业)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安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2民初6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江源置业有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江源置业不向安美公司支付31.9万元工程款及利息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安美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为有效合同错误。在本案一审过程中,安美公司没有提供其在签订合同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取得合法有效的消防工程施工资质证明,也没有提供消防部门为其颁发的涉案工程施工许可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条第1款的规定,应当认定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议无效。二、一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错误。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工程经安美公司工作人员参与通过了验收,安美公司有权要求江源置业对工程进行决算。根据安美公司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不但没有江源置业加盖的公章,也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认可,刘建辉、周卫南虽然曾是江源置业的工作人员,但其二人不具有参与涉案工程的验收资格,安美公司没有证据证明竣工验收报告上签名是刘建辉、周卫南本人所签。另外安美公司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根本不符合消防工程竣工验收程序。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由安美公司负责涉案工程验收,再根据公安部发布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消防工程的竣工验收,施工单位应当提供施工资质及施工技术人员消防从业资格证书、建设消防设施技术检测报告、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和施工技术资料,但至今安美公司均不能提供上述任何书面资料,不能认定安美公司承建的消防工程已经验收合格。需要说明的是安美公司提供竣工验收报告也只是翡翠公寓主楼消防工程部分的验收,没有提供对商铺楼进行验收的证据。一审法院判决江源置业向安美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虽然安美公司向江源置业邮寄决算申请书,该决算申请书不是工程总价款确认书,也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江源置业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竣工结算资料,另外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安美公司提出竣工结算的前提是消防工程经验收合格,但涉案工程并没有经江源置业验收。既然安美公司承建的涉案工程不符合合同有关验收条款的约定,江源置业就不应当向安美公司支付工程款,支付违约金也无从谈起,鉴于安美公司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约定总借款3%的质量保证金也无需予以支付。综上所述,一审法院错误认定合同效力,没有查明案件事实,导致做出错误判决,请二审法院支持江源置业的诉讼请求。
安美公司答辩称:1、一审中安美公司已经向法院提交了工程资质证明,本案涉案合同合法有效。2、安美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条款履行了提交工程结算手续。3、本案涉案合同已施工完毕,而且涉案房屋早已交业主投入使用。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安美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江源置业支付拖欠安美公司的工程款369000元,并按月息2%支付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所欠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的违约金(暂计至2016年11月23日,违约金暂计81672元),暂合计450672元;2.江源置业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郑州安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作为承包方(乙方)河南省江源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发包方(甲方),于2012年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主要约定:工程名称为翡翠公寓消防工程,承包内容及范围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火栓系统、通风及防排烟系统、屋顶消防水箱、消防工程连接消防池和消防水箱的管路安装工程等以及各系统调试、保修、技术指导和培训。合同总价款70万元,增加工程量以实际签证为准,付款方式为,甲方在2013年2月9日前向乙方支付已完成工程量70%工程款,消防工程全部安装完毕后,甲方支付乙方至合同总款的60%,工程经政府主管部门消防验收合格后(以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验收文件为准),甲方支付至合同总款的97%。工程完工后,乙方应按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后及时进行验收,乙方配合甲方进行验收。甲方收到竣工报告后一个月内不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后二周内未提出意见,视为验收合格。消防工程验收合格后,乙方向甲方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竣工结算资料后进行竣工结算;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工程结算报告与竣工结算资料后在一个月内完成竣工结算,甲方拒绝接受结算资料或逾期未完成结算的视为甲方认可乙方的竣工结算价款。竣工结算完成或视为甲方认可乙方的竣工结算价款后十五日内甲方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的97%,剩余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1年,自消防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工程款或非乙方原因导致消防施工最终未能完工或验收最终未通过的,自甲方应付之日起每逾期一个月按应付款的百分之二向乙方支付应付工程款的利息。2013年8月17日,江源置业、安美公司双方又签订《消防施工补充协议书》一份,合同约定:翡翠公寓商铺消防工程,包工包料、造价6.9万元,施工完毕后,甲方支付定价的80%,剩余款项参照合同执行。
2015年5月26日江源置业、安美公司双方对涉案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江源置业公司员工刘建辉、周卫南等三人在《竣工验收报告》签字,物业公司代表姚满洋也在《竣工验收报告》签字,验收意见为主楼内消火栓有个别出现问题,需进一步整修。2015年5月25日,安美公司通过特快专递方式向江源置业邮寄《决算申请》一份,决算金额载明为769000元。江源置业于2015年11月5日签收,但未对安美公司的申请进行回复。还查,江源置业于2013年6月24日向安美公司付款10万元、2013年4月20日付款10万元、2014年2月19日付款10万元、2013年2月6日付款15万元。剩余款项未付。另查,该楼已由江源置业投入使用。诉讼中,江源置业称安美公司没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对此,安美公司提供了由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登记注册的资质档案材料。江源置业未提供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据。上述事实,有《消防工程施工合同》、《消防施工补充协议书》、邮件查询单、《决算申请》、付款凭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为证。
法院认为,安美公司、江源置业签订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安美公司也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资格,合同合法有效。安美公司的工程经江源置业人员参与通过了验收,因此,安美公司有权要求江源置业对工程进行决算。安美公司向江源置业邮寄决算申请后,江源置业未予回复,根据合同约定的“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工程结算报告与竣工结算资料后在一个月内完成竣工结算,甲方拒绝接受结算资料或逾期未完成结算的视为甲方认可乙方的竣工结算价款。竣工结算完成或视为甲方认可乙方的竣工结算价款后十五日内甲方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的97%,剩余3%作为质保金”的内容,视为江源置业接受安美公司提出的决算意见。因此,江源置业应按约定付款和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按照约定江源置业的付款时间应为江源置业收到决算书之日2015年11月5日起经过45日,即应在2015年12月20日付款。本案认定决算款为769000元(含质保金为23070元),江源置业已付45万元,剩余31.9万元未付(含质保金23070元),故江源置业应予付款并应承担违约金。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河南省江源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郑州安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1.9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以29593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2016年12月20日、以31.9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均按月息2%计付违约金);二、驳回郑州安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30元,由郑州安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55元,河南省江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975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涉案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安美公司亦具备相应资质,故合法有效。安美公司依约施工完毕,江源置业工作人员也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签字,且工程江源置业已投入使用,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因此江源置业应支付工程款。江源置业收到安美公司决算申请后,未作出回复,依据合同约定,该决算申请载明金额应为双方结算价款。综上,江源置业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975元,由河南省江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 怡
审判员 马常有
审判员 赵晓涵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唐珍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