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陕0104民初494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秦港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东方石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秦港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476.5元。
审 判 员 王 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