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东方石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伟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北东方石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陕0104执保679号
申请人西安伟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东方石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104民初678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东方石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858595.31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858595.31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相应数额的担保。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7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北东方石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2个,冻结时账户余额1元,以上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自2021年6月7日至2022年6月6日。经与申请人谈话确认(2021)陕0104执保679号保全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1)陕0104民初6788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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