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东方石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农垦恒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东方石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521民初55号
原告:黑龙江省农垦恒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07469738026,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安庆路341号。
法定代表人:韩宝柱,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闯,该公司专业技术人员。
被告:河北东方石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1108244381A,住所地河北省涿州市桃园办事处范阳西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吴克,该公司经理。
原告黑龙江省农垦恒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东方石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省农垦恒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将诉讼请求标的额变更为10000元。原告黑龙江省农垦恒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2
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黑龙江省农垦恒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龙江省农垦恒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黑龙江省农垦恒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黑龙江省农垦恒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6076.66元,应退还其6051.66元。
审判员  马洪涛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宇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