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民初15133号
原告:北京利海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中苑二区42号楼5层512。
法定代表人:董振猛,总经理。
被告:郑州市飞达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62号苏荷中心1619室。
法定代表人:陈晓鹏,经理。
被告:汤宗刚,男,196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升,河南豫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利海川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飞达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汤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利海川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利海川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利海川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姚小锋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 耀
书 记 员 刘思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