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16执27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正天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二路8号1幢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月月,女,198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北京市正天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郑州市飞达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62号苏荷中心1619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正天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州市飞达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29日作出的(2022)京0116诉前调确419号民事裁定书确定:一、郑州市飞达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于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前给付北京市正天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货款279542元;二、如郑州市飞达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内容按期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则郑州市飞达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北京市正天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欠款本金及逾期利息(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自二〇二一年八月一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计算。
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郑州市飞达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执行办案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不动产、车辆、保险、证券等进行查控;经统查,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2.本院对被执行人郑州市飞达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于2023年1月6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郑州市飞达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郑州市飞达电子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
本案经财产调查后,已执行到位0元,案款尚未执行完毕。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认可被执行人郑州市飞达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认为被执行人郑州市飞达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认定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正天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郑州市飞达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日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