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天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巴州银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南新天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新天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2801民初617号
原告:巴州银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西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执行经理。
被告:河南新天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新天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巴州恒昌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西省樟树市人,现住库尔勒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博湖县本布图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巴州银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新天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新天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原告巴州银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巴州银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州银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81.1元,减半收取11290.55元,由原告巴州银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行承担,另退还原告巴州银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1290.55元。
审判长杨钧文
人民陪审员薛银玲
人民陪审员马黎明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阿丽米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