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天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河南新天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终字第6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新天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清泉,河南高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郑州市中原区三官庙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河南新天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18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新天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南新天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河南新天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426元,减半收取1713元,由上诉人河南新天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