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天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7民初1706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8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书范,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35岁左右,住河南省许昌市许昌县建安区。
被告:***,男,50岁左右,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被告:河南新天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新郑路165号3层301、302室。
被告:河南鼎威消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普惠路67号7层718号。
原告**与被告***、***、河南新天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鼎威消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依法处分诉权的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向前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万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