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金侨电梯有限公司

河南德亿电器有限公司、河南省金侨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6民终5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德亿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金侨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5年5月18日生,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为上诉、反诉,代领法律文书等。
上诉人河南德亿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金侨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17)豫0603民初4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河南德亿电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上诉人河南德亿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波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