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森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森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绿化管理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民初3202号

原告:广东森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小燕,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旭杰、钟钦才,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绿化管理处。

负责人:黄隆建,该管理处处长。

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森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269.48元(原告已预缴32538.96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郭丹子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潘文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正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它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