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20民初2646号
原告:上海满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宗品,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帕西菲卡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陈季袁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CHENXINGWEI。
原告上海满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帕西菲卡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陈季袁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上海满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上海帕西菲卡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6日签订坐落于上海市远东路XXX号内中央厨房建设施工项目合同,项目造价为2,430,000元。2015年12月14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确认该项目已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最终结算金额为3,200,000元。期间,被告上海帕西菲卡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仅支付部分款项,余款未支付。故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上海帕西菲卡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1,046,708元;被告上海帕西菲卡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偿付原告逾期付款滞纳金;被告上海陈季袁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上海陈季袁实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与原告和被告上海帕西菲卡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纠纷无关,根据合同约定案件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案件移送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合同涉及的工程项目即不动产所在地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上海陈季袁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陈季袁实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