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帕西菲卡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帕西菲卡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陈季袁实业有限公司、:全食祥兴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20民初9110号
原告:上海帕西菲卡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喆凡,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陈季袁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CHENXINGWEI,董事长。
被告:全食祥兴记(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CHENXINGWEI,董事长。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桂良强,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帕西菲卡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陈季袁实业有限公司、全食祥兴记(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被告双方对事实争议较大,故案件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