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梵辰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梵辰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忆科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1999号
原告*某某,男,198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代理人雷娟,住同原告。
委托代理人***,上海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梵辰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沪宜路XXX号D-784,实际经营地上海市龙吴路新媒体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厉彪。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忆科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某与被告上海梵辰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忆科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何刚
人民陪审员樊燕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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