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4民初4614号
原告:天津市宇刚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梅厂镇福源经济区开源路9号。
法定代表人:刘便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岩,天津唯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场道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科苑路13号院1号楼B座509室。
法定代表人:梁富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天津市宇刚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场道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4月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存在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法定中止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井志辉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何演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