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14财保91号
申请人天津市宇刚保温建材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武清区梅厂镇福源经济区开源路9号。
法定代表人刘便生。
被申请人天津振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52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伟。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并提供财产担保,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振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本案担保人王秀华为本案提供的担保财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振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万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月颖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赵守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