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宇刚保温建材有限公司

廊坊某某门业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宇刚保温建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9民初1929号 申请人:廊坊***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权村镇***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宇刚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梅厂镇福源经济区开源路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廊坊***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宇刚保温建材有限公司、第三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廊坊***门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1、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宇刚保温建材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XXX)内存款6000000元;2、如采取上述措施未足额冻结保全标的,则就不足部分,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宇刚保温建材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其他账户内存款。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1015619192022000029)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廊坊***门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有效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宇刚保温建材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为XXX)内存款6000000元; 二、如采取上述措施未足额冻结保全标的,则就不足部分,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宇刚保温建材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其他账户内存款。 案件申请费五千元,由廊坊***门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源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