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执保1135号
申请人:天津市宇刚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梅厂镇福源经济区开源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712916383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彧,天津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瑞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庐山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1638622118。
法定代表人:于瑞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天津市宇刚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瑞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7350656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并以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上述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瑞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350656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如被申请人有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资保证金账户,该账户及资金不得查封、冻结或划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